各高校,各区县教育局、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,各区县语委:
现将《上海市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创建标准及其实施细则(试行)》印发给你们,请按照市教委、市语委《关于转发〈教育部、国家语委关于开展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创建活动的意见〉的通知》(沪教委语[2004]19号)的部署和要求,根据本标准及其实施细则,组织开展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创建活动。
附件:上海市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创建标准及其实施细则(试行)
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会
上海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
二○○五年二月五日
主题词 :教育 语言文字 规范 细则 通知
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05年2月6日印发